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强调法律监督中的客观公正立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和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检察官在庭前证据审查过程中,必然要更多地关注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很容易忽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普通程序出庭公诉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更多的来自辩方的质疑和诘问,从而刺激到检察官的控方角色身份,不断强化其控方意识。这些都容易导致检察官忘记法律监督者的责任,忽视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必然要利用自己的量刑建议权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而这种协商很容易强化检察官的优越感,容易导致其把自己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分析判断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以及对量刑的看法强加于犯罪嫌疑人。三是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的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改革,减少了公诉案件内部制约的环节。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既负责对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又负责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自己批准逮捕的案件很容易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思维定式,以致审查起诉特别是提起公诉以后,很容易按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思维定式来出庭支持公诉。凡此种种,都可能丧失客观公正立场。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另外,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唯有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依法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人民群众和有关各方的认可与支持。
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是一个口号,而是引领法律监督的理念,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要求。客观公正并不仅仅是对检察官履行追诉职能时的要求,更是对检察官履行所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共同要求。要做到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项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始终站在国家的立场上,铁面无私地对待每一个监督对象。检察官应当始终牢记自己是代表国家办理案件的,因此要始终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待每一个案件,而不能把本单位利益、把个人的得失荣辱作为履职时思前顾后的筹码,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原告”,片面追求胜诉的结果,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利逞威风、搞特权、争强好胜甚至谋取私利。唯有始终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才有可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追诉职能时,要时刻想到自己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追诉权,不仅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而且要运用国家的理智和铁面无私的精神来办理案件,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检察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必须始终坚持法律标准,公正严明。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目的是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办理案件。检察官办理案件,无论是公诉案件、申诉案件还是其他类型案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客观冷静地分析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坚持法律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不偏不倚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对待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确保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保没有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在履行其他法律监督职能时,同样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守法律、尊重事实,客观地看待监督对象的行为,公正地提出监督意见,不能偏听偏信,以成见对待监督对象、以感情代替法律。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a)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b)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第1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如若一项不偏不倚的调查表明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不应提出或继续检控,应竭力阻止诉讼程序。”这些规定既是对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第三,检察官必须始终保持法律人的理性,兼顾各方。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而且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检察官既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既要重视有利于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也要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时,检察官既不能感情用事、偏信一方当事人的申诉,也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当事人的申诉,片面强调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份判决裁定。在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根据控诉人的控诉或申诉人的申诉,认真审查核实有关违法事实,也要认真听取有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意见,真正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待每一个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