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冯小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全国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同频共振”,不断拓展民事检察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加大民事检察办案力度,把精准监督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办案工作中
一是要处理好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监督要做到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同时也要做到善于监督,即要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出发,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方法,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介入的时机、方式和程度,实现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优势,加强各级检察院之间、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调查、出庭、诉讼监督等业务协作,健全案件审核报备和督办转办交办机制,形成办案合力。
二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之间的关系。民事检察监督所设置的相关办案程序,其目的既在于依法监督法院行使审判权,又在于通过监督程序的运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质性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增强程序意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要增强息诉意识,并注重开展和解息诉工作,进而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于不予监督的案件,要加强释法说理,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认真开展服判息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三是要处理好监督数量与监督质量、效果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是办案效率、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超期审查作为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要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以更优的检察办案和绩效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不断完善民事检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下放权限、减少审批层级,压实承办检察官责任、促进办案规范提速,形成可复制可利用的类案监督模板,以加快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度和办案质效。
四是要处理好自我提升与借助外脑之间的关系。我们要主动适应民法典出台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着力提升民事检察专业化水平。一方面,我们自身必须努力钻研民事法律业务,同时要聚焦民事业务能力短板来优化专业培训,通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着力弥补民事检察知识弱项、能力不足、经验盲区,确保我们的专业素养始终跟上时代节拍,堪当时代重任。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借助外脑外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品质。为提高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质效,实现精准监督,最高检已建设检察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并从专业律师、专家学者中选聘咨询专家3000余名。专家咨询网充分贯彻了智慧借助原则,旨在发挥专业律师、专家学者等外脑外力的人才优势作用,提升民事检察工作能力和品质,下一步将适时在全国推广运行。
二、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一是要以“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2020年7月9日,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高检建〔2020〕2号(总第5号)检察建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接下来,我们将持续跟踪督促,强化沟通协作,抓好“五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同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要以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为依托,着力深化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成果。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通过研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对下指导,巩固监督成果。特别是要围绕民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研究民事主体行为规范及民事司法裁判规范的调整变化,以提高监督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发现、纠正深层次违法行为,维护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三是要以智慧民行监督系统的推广应用为载体,加快研发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提升监督质效。2018年以来,浙江绍兴检察机关运用自身研发的智慧民行监督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对虚假诉讼进行筛查甄别,监督质效大幅提升。目前,最高检正在积极研发“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接下来需结合民法典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尽快将现代科技有效运用于监督案件线索发现效能中。
四是要以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的梳理总结为支撑,切实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突破口抓紧抓实。随着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认识也不断深化。通过梳理总结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规律,明晰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方向:严格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督工作;锁定虚假诉讼异常因素,加大依职权调查核实力度,以案代练,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监督能力;聚焦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围绕民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研判虚假诉讼新动向,结合各地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充分利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高的特点,积极引导各地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对虚假诉讼案件开展同级监督,提升监督效率;充分发挥基层院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切实把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作为补齐基层短板、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三、加强执行监督,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一是要真正贯彻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及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错误分配财产、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利益,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均应当予以监督,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是要推动法检两院继续深化信息共享。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既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目前“两高”已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达成一致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获取案件信息及数据统计方面的优势,加强案件监督的主动化、规范化,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提升监督广度;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反映出来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类案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促使法院完善相关制度,拓展监督深度。
三是加强对民事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违法情形的监督,从源头上促进仲裁和公证严格依法规范进行。要关注和加强对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及仲裁调解书的审查监督,增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锐性。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及仲裁调解是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办案中要注重调查核实,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对涉及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的案件除建议法院不予执行或执行回转外,还应向有关仲裁及公证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进行移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监督理念,加强检法两院合作,共同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既有客观的执行不能,也有因执行不规范引发的执行难。如何集合各方力量,深化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积极谋划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执行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规范执行,遏制执行乱;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于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正确、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不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执行,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于执行监督中查获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移送执行法院,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共同打击拒执行为。